國際運輸商協會聯運單證是國際運輸商協會為了統一運輸商使用的文件而制定的運輸單證。根據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5條第4款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受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證,但國際商會批準的‘國際運輸商協會聯合會’ 的聯合運輸提單或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或某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運輸單據除外。”在1955年制訂了運輸行收貨憑證 (Forwarding Agent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1959年又制訂了運輸行運輸憑證(Forwarding Agent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FCT)。這些單證都是轉運人型的運輸單證,轉運者是完全站在運輸行的立場上制訂的。而與此相反,國際運輸商協會的聯運單證(FBL)是承運人型的運輸單證,它是根據轉運人進入以集裝箱為基礎的國際多式聯運后而制訂的,1970年6月完成后公布。1978年為了調整國際商會的統一規則 (該規則已在1973年和1975年修訂)進行了若干修正,直到今天。該多式聯運單證是按照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TCM)草案制訂的,具有下列特點:(1)采用了網狀責任制;(2)交貨期超過90天不交貨者認為提不著貨 (Non-delivery)可視為滅失; (3)一般原則規定的責任限制每公斤為30金法郎;(4)多式聯運承運人的責任9個月以后消滅。見 “波羅的海多式聯運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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